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64530号“小牛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91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美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4530号“小牛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4528号“牛人”商标、第21032601号“牛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小牛人”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牛人”,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