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6258号“闽源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14号
申请人:福建光泽德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6258号“闽源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1609号“闽源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259961号“闽缘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在先系列商标;申请人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展会、交流资料;宣传资料;检测报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69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