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外星人ALIE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17303号“外星人ALIE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89号

       

      申请人:外星人饮食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7303号“外星人ALIE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7715号“外星人电竞”商标、第18703834号“外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5610号“外星人电竞俱乐部”商标、第30922197号“外星人街舞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5611号“ALIENESCLUB”商标、第16139683号“ALIEN”商标、第16139683A号“ALIEN”商标、第12186594号“ALLENS”商标、第13121348号“ALID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辅导(培训)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外星人”、字母组合“ALIENS”及图形构成,其独立且显著识别部分“ALIENS”与引证商标五至九“ALIENESCLUB”、“ALIEN”、“ALLENS”、“ALIDN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等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