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854976号“赫千”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25号
申请人: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享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9854976号“赫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并于2020年4月6日转让公告,且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