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8438号“纵横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15号
申请人:永州纵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8438号“纵横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343号“纵横ZHO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8004号“纵横汽车大世界 CROSS OVER AUTOMOBILE COMMERCIAL METROPO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88061号“MICRO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53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平台简介、交易流水、作品登记证书、收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艺术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咨询、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