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302475号“VANCESPOIR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12号
申请人:贲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朝外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对第30302475号“VANCESPOI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大量囤积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没有真实的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意图利用他人品牌多年来所建立的良好信誉和高知名度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信息打印件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2.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共228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香缇本草”、“范思兰黛”、“SK-TOW”、“杜嘉巴娜 DUJIABANA”、“HB&MH”等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共228件,涉及行业广泛,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香缇本草”、“范思兰黛”、“SK-TOW”、“杜嘉巴娜 DUJIABANA”、“HB&MH”等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