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ANAS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24394号“XANAS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86号

       

      申请人:李奕璇
      委托代理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4394号“XANAS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1677号“xan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关于本案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中另引证了第34894107号“XAN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XANASIA”构成,与引证商标二“XANAS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乳膏、研磨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抛光乳膏、研磨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