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TSONB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73754号“WATSONB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96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森湾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3754号“WATSONB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1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6870号“青马湖 QINGMA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