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禅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921号“禅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15号

       

      申请人:ROLAND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921号“禅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15类商品、第41、42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臆造词汇,“禅”寓意“安静地坐下来,认真仔细地体味、思考”,“阵”寓意“拥有相同目的的人,同一个阵队的成员”,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非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15类商品、第41、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关于“禅”、“禅阵”检索页面、含“禅”字的注册商标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禅阵”构成,其中“禅”字属于佛教用语,指排除杂念、静坐、或泛指佛教的事物,申请商标虽还含有“阵”字,但整体并未形成其他有别的特定含义。若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5类复审商品、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