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76475号“新骅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89号
申请人:四川新骅宇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6475号“新骅宇 Xin Hua Yu Plastic Products Manufactur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86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