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41171号“必住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83号
申请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1171号“必住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023517号“必住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一经推出便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所熟知,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不断增强,达到了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检索报告、媒体报道、获奖记录、分支机构名录、网络媒体信息、APP应用照片、相关活动图片、线上平台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普通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