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98967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29号 - 申请人:珠海宝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8967号“健宜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29号

       

      申请人:珠海宝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8967号“健宜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6655号“宜康健”商标、第21071728号“健怡康”商标、第26520119号“健颐康”商标、第28894172号“健胰康”商标、第33088632号“健喜宜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营业地地址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