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10903号“万户网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80号
申请人:广州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903号“万户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8185号“万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7108号“万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智能手机、耳机以外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