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儒家大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88505号“儒家大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42号

       

      申请人:郑州拥趸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8505号“儒家大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8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5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12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6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汉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