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oundT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220号“SoundT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41号

       

      申请人:OTICON A/S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220号“Sound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3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3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有道词典释义页打印件、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undTie”和引证商标一“SOUNDTILE”及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SOUNDPIE”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