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LACK TIP SLIM SIZE FILTER CLGARET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2799号“BLACK TIP SLIM

    SIZE FILTER CLGARET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86号

       

      申请人:国际马西斯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2799号“BLACK TIP SLIM SIZE FILTER CLGARET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2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91818H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25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03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596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待审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4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驰名商标证书、相关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参展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香烟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BLACK”,与引证商标二、五均含有“TIP”,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具、火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烟(包含烟草及丁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烟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