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66582号“江南本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86号
申请人:汤士全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名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6582号“江南本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97333号“江湖本色”商标、第32814767号“江南”商标、第36300944号“江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效果、外观、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