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311705号“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48号

       

      申请人:同梦缘(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1705号“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25925号“YOU”商标、第9751272号“YIOU”商标、第14787855号“YOU-TECH”商标、第14627640号“V YOU”商标、第15119368号“YOUCOM”商标、第20376153号“YOU SIQI”商标、第23838468号“严选 YOU.163.COM”商标、第25317199号“YOU BY SKECHERS”商标、第26357805号“YOU 选”商标、第26462599号“YOU 选”商标、第26638370号“YOU礼”商标、第31209843号“YOU1选 优壹选”商标、第4847064号“悠饰 YO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已失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十、十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专用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十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八、十、十二、十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以及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