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朗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49874号“朗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51号

       

      申请人:朗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9874号“朗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4093号“朗基 ARCH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0536号“联合边坡绿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2866号“金迪斯GINTIS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