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748112号“Healt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尔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48112号“Healt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039号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该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奥尔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益力”早已成为矿泉水行业的领跑品牌,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益力”品牌的对应英文标识,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就一直使用,从未间断。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13年11月7日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局审理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