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92745号“陈良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32号
申请人:苏州杨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2745号“陈良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2177号“陈良记及图”商标、第1482396号“陈良 禾及图”商标、第24240692号“陈良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陈良”为革命英烈姓名,申请商标将其申请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