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0934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78号 - 申请人:舒培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09348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78号

       

      申请人:舒培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9348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9361号“舒培银杏”商标、第1780570号“培舒”商标、第9086163号“培舒”商标、第29938915号“培舒”商标、第36380177号“SUPER”商标、第36087945号“超级柠檬SUPER LEMON”商标、第35823032号“S U P E R”商标、第34601919号“SUPER Z及图”商标、第34429223号“好惊没鸟 宿醉消SUPER”商标、第3787213号“超威SUPERB及图”商标、第12438993号“SUPERB”商标、第13160347号“SUPER SYNUTRA”商标、第16163770号“新安琪儿NEOANGELAC PLUS SUPER”商标、第33737954号“SUPER SEMEN EXTENDER”商标、第25518257号“SUPER I PLUS G”商标、第10959817号“SUPER”商标、第10713000号“超级飞帆 SUPER”商标、第7558659号“大班同学SUPER CMATE及图”商标、第3553417号“SUP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现正处于行政诉讼中,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棉”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