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896217号“三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7985号重审第0000002030号
申请人: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7985号《关于第30896217号“三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0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5901446号“三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三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被撤销,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1043891号“三江SANJIANG”商标、第5470439号“三江Sanjing及图”商标、第122639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三江”、“图形”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三江”、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室内装潢、拆除建筑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汽车保养、室内装潢、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管道铺设和维护;铺路;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工厂建造;搭脚手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