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18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78号 - 申请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11839号“F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78号

       

      申请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1839号“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6360号“VT FLOW”商标、国际注册第779269号“4FLOW及图”商标、第20423310号“FLOWTECH及图”商标、第8463875号“FLOWING”商标、第28752512号“山溪涧THE FLO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56157号“FLOW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五件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解释、申请人官网对其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字母组合“FLOW”,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