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227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99号 - 申请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22796号“木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99号

       

      申请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2796号“木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8912号“木田MUTIAN”商标、第6889110号“木田MUTIAN”商标、第11147745号“木田”商标、第25344221号“木田”商标、第29087430号“木田”商标、第25337871号“沐田”商标、第3235611号“木田王MU TIAN WANG及图”商标、第3484504号“木田王”商标、第11368971号“木田王MUTIANWANG”商标、第18098539号“东方木田”商标、第23213414号“木之田”商标、第1561983号“田木CANMU及图”商标、第26624970号“木田焊”商标、第163470号“本田”商标、第307525号“本田”商标、第3165981号“本田BENTIAN”商标、第3166132号“本田BUNTIN”商标、第314944号“本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