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SALEEN TIT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346645号“SALEEN TIT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37号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645号“SALEEN TI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280号“TITAN”商标、第14347395号“TITAN”商标、国际注册第1173589号“TRITAN+”商标、国际注册第1173588号“TRITAN”商标、第15119433号“TRITAN”商标、第5792327号“TITANINDUST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参展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于2018年9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在“发电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2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冷凝器(蒸汽)(机器部件)”。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冷凝器(蒸汽)(机器部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