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90452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98号 -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904529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98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4529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动物用挽具”三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本案商标在“包;钱包(钱夹);背包;旅行用具(皮件);登山杖”商品上的驳回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第7327555号“毕卡索PICASS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0554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冲突,上述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341号“麦吉毕卡索PICASSO及图”商标、第21640487号“麦吉毕卡索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1428707号基础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已近二十年,其他基础注册商标也有较长久的申请和注册历史,主要核定商品都是第18类的皮具等,申请人第7931224号商标曾被引证商标注册人提出过无效宣告,在裁定书中认为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应参照该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基础注册商标的注册资料、第793122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651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现正处于行政诉讼中,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动物用挽具”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动物用挽具”商品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鞭具和马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动物用挽具”商品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钱包;登山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