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72944号“VEOC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10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944号“VEOC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836号商标、第22939628号商标、第32152467号商标、第9136913号商标、第13325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情况;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