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64295号“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78号

       

      申请人: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295号“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0983号“豆豆衣橱 DODO WARDROBE”商标、国际注册第893657号“DODO PARLA CON DODO及图”商标、第909256号“DODO PARLA CON DODO及图”商标、第7175357号“DODOSTYLE”商标、第23025953号“DODO”商标、第35539183号“DODO KIDS”商标、第36687026号“DODO-STUDI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法院判决;《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内衣、鞋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