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67036号“素天下 VEGETAR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74号
申请人: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7036号“素天下 VEGETAR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9406630号“VEGETARIAN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0819A号“你行我素 THE VEGETARIAN”商标、第15779854号“蝉胜荟 VEGETARIAN”商标、第13115557号“素行天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无效宣告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果冻”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果冻”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