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765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71号
申请人:三六零品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袋子用塑料封口夹、化妆镜、手持镜子(化妆镜)、剃须镜、浴室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申请,第23925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772号“飞豹FE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袋子用塑料封口夹、化妆镜、手持镜子(化妆镜)、剃须镜、浴室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袋子用塑料封口夹、化妆镜、手持镜子(化妆镜)、剃须镜、浴室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