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97272号“尚玥广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66号
申请人:广州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7272号“尚玥广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9321号“图形”商标、第18391595号“SS”商标、第16550172号“顺鑫SHUNXIN及图”商标、第5975975号“安杰 OUR ANGE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