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OLS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77657号“OLS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95号

       

      申请人:广州思三惠公关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7657号“OLS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SEX”,使用在袜、睡衣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