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58721号“哈喽支付 HELLOPAYM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02号
申请人:广西瀚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8721号“哈喽支付 HELLOPAY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8695号“哈喽 HALOU CONVENTION HL及图”商标、第33909351号“哈喽租车”商标、第35168244号“哈喽摩托”商标、第37026673号“哈喽小课”商标、第21555313号“兔女郎 HELLO”商标、第25878493号“HELLO 哔哔扒及图”商标、第34464708A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显著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