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康富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40734号“康富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04号

       

      申请人:王士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0734号“康富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第31507214号“富侨”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疗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理疗、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康富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文字“富侨”,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