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斑马云ZERBA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78665号“斑马云ZERBA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00号

       

      申请人:上海保坤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办公世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665号“斑马云ZERBA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3466号“斑马云街”商标、第1457807号“斑马 ZEBRA”商标、第2010782号“斑马 ZEBRA及图”商标、第7502587号“斑马 ZEBRA及图”商标、第9426403号“斑马 ZEBRA及图”商标、第14378163号“斑马”商标、第18893938号“斑马  E-AUTO”商标、第30646407号“斑马”商标、第34681747号“斑马”商标、第1509762号“ZEBRA”商标、第5254868号“ZEBRA及图”商标、第12893178号“ZEBRA”商标、第13670113号“ZEBRA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14378193号“ZEBRA”商标、国际注册第666972号“ZEBR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权利人均为斑马亚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取得该权利人的授权,围绕前述商标进行商标扩展性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应诉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六、七、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条形码扫描器、电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缆和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未明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并存注册,故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