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NE BY KO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0419号“ONE BY K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9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419号“ONE BY K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471号商标、第34953811号商标、第17820971号商标、第1431198号商标、第28277742号商标、第12753652号商标、第72354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放弃部分指定商品,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头发护理制剂;化妆品;化妆棉;梳洗用制剂”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香等部分指定商品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头发护理制剂;化妆品;化妆棉;梳洗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头发护理制剂;化妆品;化妆棉;梳洗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