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胜厦国际 WINSTAR HU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79810号“胜厦国际 WINSTAR

    HU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47号

       

      申请人:上海胜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9810号“胜厦国际 WINSTAR 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495288号、第35832872号、第3180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若认为商标不好区分,可请求部分驳回。最后希望能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