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734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49号
申请人:负瓦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98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管调制开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