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義善堂 YISHAN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11492号“義善堂 YISHAN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68号

       

      申请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义善堂大药房(一部)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1492号“義善堂 YISH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181256号图形商标、第6685089号“善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义善堂”大药房店铺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義善堂”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善”,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