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11811号“葛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34号
申请人:恩典久久(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智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1811号“葛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780105号“葛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的“葛森疗法”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放弃使用该商标。申请商标“葛森”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葛森疗法”是一种灌肠排毒疗法,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葛森疗法”商标,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申请商标由汉字“葛森”构成,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