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7289号“包裹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46号
申请人:杭州纸箱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7289号“包裹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包裹哥”可理解为从事包裹包装或运输的男性,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项目上没有体现服务内容等特点。“纸箱哥”、“包裹侠”等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注册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包裹哥”组合而成,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