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303199号“七果水果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18号
申请人:齐长龙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大回小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3199号“七果水果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414127号“7果 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餐厅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至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柜台出租、饮水机出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