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13625号“GZ GUANGZHOU CHA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14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广州速电体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3625号“GZ GUANGZHOU CHA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3109号“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虽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GUANGZHOU”的拼音,但申请人来自我国广东省广州市,“GUANGZHOU”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