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645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129号
申请人:卡斯泰尔巴雅克(株)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890637号“察尔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7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