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947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50号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5659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JIANGSU RURAL CREDIT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29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同时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申请人相关相关介绍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1月13日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以外的广告、市场分析、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价格比较、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以外的广告、市场分析、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