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947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48号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6635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JIANGSU RURAL CREDIT UN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相关介绍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瓷或玻璃标志牌、钢化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玻璃瓶(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