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02302号“AIS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39号
申请人:上海卓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302号“AIS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21413462号“AIS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94450号“AISWI 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34192684号“AISWI 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9类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AISWEI”构成,与引证商标一“AISEI”、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AISWI”在呼叫、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AISWI”在呼叫、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