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935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8号 - 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93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8号

       

      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3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4768号“企服牛QIFUN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71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8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且均指向“牛”图形,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桌面记事台历、文具、杂志(期刊)、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6类印章(印)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印刷品、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