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529565号“黑超迷你 Mini Hysteric
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25号
申请人: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高价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第20529565号“黑超迷你 Mini Hysteric 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40838号“HYSTERIC MINI”商标、国际注册第774187号“Hysteric”商标、第10426306号“Hysteric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全球商标注册信息;
2、纪念杂志、产品手册;
3、作品创作历程;
4、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品销售证据;
2、相关宣传使用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相关裁定书、申请人维权材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吊裤带(裤子的背带)、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ini Hysteric”与引证商标二、三 “Hysteric”、“Hysterics”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吊裤带(裤子的背带)、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1日